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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药人"用药后精神失常生活无法自理 获赔40万元
2018-02-08 来源: 】 浏览:次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市民大雷(化名)是“试药族”中的一员,结果试了某公司研发的新药后却出现了“失常”情况。近日,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索赔后经法院调解,获研发该新药的公司给予各项赔偿共计40万元。
为了在医学临床实验过程中,观察药物的安全性和代谢过程,需要在人体上进行药物测试,于是“试药族”应运而生。家住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的大雷就成了“试药族”中的一员。
大雷由于受肝病的困扰,一直没找到合适的工作。2013年年底,他从朋友处得知,新疆某医院与北京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作研发一种新型治疗丙肝药品,正在寻找“试药人”。
“在试药期间,所有的药品和检查都免费,治好了不收钱,治不好也没啥影响。”听了朋友的介绍,大雷觉得不仅能免费接受专业医生的治疗和检查,还会有治愈的希望,就第一时间赶到某医院。
按照医生的指引,大雷首先进行了心电图、肝功能等各方面体检。经过筛选符合标准后,院方与大雷签订了《知情同意书》,详细告知其药物试验的过程、要求、风险、赔偿等内容。
2013年12月19日,大雷开始了“试药之路”,次年1月完成了16周的试药治疗。
4个月后,大雷在留院观察时,出现了心慌、胸闷等现象,并因精神失常做出了过激的行为。医院随即对大雷停用了试验药,后经医院心内科、精神科专家会诊,大雷被确诊为急性短暂精神障碍。
此后,大雷谨遵医嘱,按时服用了各类治疗药物,并定期复查,但情况并未有所好转。“虽然治疗费用由北京某公司报销,但我因试药受到了伤害,医院和该公司需要给我相应的赔偿。”大雷因患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无法自理,需要父母协助。
2018年1月16日,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后,大雷将某医院与北京某公司起诉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要求某医院和北京某公司一次性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4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9日,大雷与某医院签订了《知情同意书》,同时院方与北京某公司签订了《药物临床试验协议》,其中约定了对于发生与试验相关损害或死亡的受试者,相应的治疗费用与经济补偿由提供该药物的北京某公司负责,医院不承担相关赔偿。2014年5月,大雷因药品的副作用患上急性短暂精神障碍。
法院认为,大雷与院方签的《知情同意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大雷应当知道试药过程可能会产生副作用,根据《药物临床试验协议》中约定,由试验引发的各类费用及赔偿,均由北京某公司负责,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
1月22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北京某公司一次性赔偿大雷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障碍后续治疗费等各类费用共计40万元;某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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