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布《关于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行为的通知》,重申开发商在未取得预售许可之前,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付款等性质的费用。
福州市房管局相关人士表示,近期接到购房群众举报,个别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通过收取会费等方式变相收取定金,进行违规预售,损害了购房者合法权益。
根据《通知》内容,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产经纪(销售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条例》、《办法》)等规定,在商品房开发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之前,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定、发放VIP卡、排号、认筹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付款等性质的费用;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收取定金套数不得高于已批准商品房预售许可规定的套数;不得发布以上述方式进行的商品房销售广告或以诱导消费为目的的变相广告。
福州市房管局要求,各县(市)住建局要及时处理购房者的投诉,依法组织调查,发现违规的,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无条件退还已收取的预定款性质的费用,并依据《办法》、《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暂停该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