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致甘肃兰州市“自来水苯超标”且全城断水的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威立雅公司),继续被兰州多名市民用法律武器追责。
12月7日,刘庆元等3名兰州市民向兰州市中级法院递交了上诉状,并于今日(12月8日)缴纳了诉讼费用。
他们要求兰州市中级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他们要求威立雅公司对个人进行赔偿并公开道歉的诉讼请求。“最主要的是表明我们的一个态度和立场。”刘庆元说。
一审法院称对个体利益单独赔偿缺乏必要性
2014年4月11日,兰州发生“自来水苯超标”事件,致使兰州全城断水。事后官方调查称,事故主要成因是威立雅公司3号、4号自流沟超期服役,沟体伸缩缝防渗材料出现裂痕和缝隙。
同年 4月14日,刘庆元等7位兰州市民对威立雅公司提起侵权诉讼,要求威立雅公司对苯污染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进行赔偿。
今年11月17日,该案在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时距离兰州自来水苯超标事件已过去19个月。
11月27日下午,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自来水苯超标事件发生后,威立雅公司根据社会公众遭遇的损失,采取了公开赔礼道歉,并制定了相应的补救措施,符合公平的价值要求,要求威立雅公司对个体利益单独赔偿缺乏必要性。因此不支持原告对威立雅的诉请请求,对兰州石化和中石油公司的连带责任赔偿请求亦被驳回。
刘庆元告诉澎湃新闻,7名原告对一审判决结果都不满,但只有3人上诉,因为另外4人有个人原因无暇顾及此事,遂选择退出,但他们都支持上诉。“最主要的是表明我们的一个态度和立场。”刘庆元说,12月7日,他们三人递交了上诉状,并于今日(12月8日)缴纳了诉讼费用。
威立雅公司是“公益性企业”?
在一审判决书中,法院称威立雅公司为“公益性企业”,称“如果责令企业承担超出合理限度的赔偿责任,会减低企业再生产能力”。法院还认为,威立雅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已经实施了相应的补救补偿措施,基于公共利益考量免除对威立雅的索赔。
但刘庆元等人认为,“公共利益”不是免除侵权责任的法定情形。
刘庆元递交给法院的上诉材料中写道,威立雅公司作为大型二类供水企业,投资方是兰州市国资委(占55%股权)和威立雅水务(黄河)投资有限公司(占45%股权)。2013年底威立雅公司销售收入已经达到3.99亿元,总资产达22.08亿元。
刘庆元等原告认为,威立雅公司是不是“公益性企业”的界定本身就存在争议,此外“公益性企业”亦不可以免除民事侵权责任。他们还称,威立雅公司单方“补偿、补救”及通过新闻媒体道歉,不能替代其所应向原告承担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