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温州1名66岁老人乘坐公交车到医院看病时,在未开空调的闷热车厢内突发疾病死亡,老人家属将当地公交公司告到法院。7月22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温州鹿城区法院了解到,该院一审认定老人死亡的直接原因系其自身肾衰竭引发心跳骤停。公交公司工作人员未及时采取救助措施的行为是导致老人死亡的间接原因,判决公交公司赔偿死者家属50510.16元。
66岁的黄某生前患有肾衰竭,经常进行血透治疗。2013年7月1日早上6时许,他乘坐66路公交车右边第一排靠窗的位置,到温州市区医院治疗。
“那天天气很热,司机没有开空调,大家都叫司机快点开空调。”72岁的陈婆婆当天坐在该公车的第3排位置,她说当时公交车上很闷,车开了一段时间后,就听到黄某说热得不行了。鹿城区法院调查显示,多民乘客反映当天车上人非常多,连走道也被挤满,车内极为闷热。
监控录像显示,6时35分36秒、38分56秒,公交车2次刹车,黄某的头部2次撞到座位前的栏杆上,相邻乘客帮其扶正坐好,多位乘客喊售票员与驾驶员停车,但公交车还是继续行驶。直至黄某口吐白沫,多名乘客大喊有人闷倒了,售票员才通知驾驶员停车。
“老人晕倒我知道的很晚,因为我听不懂温州话。”当天驾驶66公交车的司机张某称,后来售票员用普通话告知他有老人晕倒之后,他将车停在站台。6时47分,售票员拨打120电话,黄某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黄某的家人认为,公交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黄某死亡。2013年12月13日,家属将公交公司告到了鹿城区人民法院,索赔抢救医疗费、死亡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31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在承运过程中,负有救助患有急病乘客的义务。黄某患有肾衰竭疾病,其乘坐公交公司运营的66路公交车前往医院就诊过程中出现昏迷,当同车的乘客发现后予以告知的情况下,售票员与驾驶员理应及时采取救助措施。据监控录像显示并结合目击证人的证言可知,在黄某昏迷过程中,售票员和驾驶员没有及时采取相应紧急救助措施,没有及时为黄某的抢救赢得时间,所以作为公交公司的工作人员,其存在相应过错,公交公司应当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但黄某明知自己患有严重肾衰竭并可能引发昏迷,仍独自外出就诊,且黄某的直接死因系其自身肾衰竭引发心跳呼吸骤停,公交公司工作人员的过错行为仅是导致黄某死亡的间接原因,故公交公司的赔偿责任为损失的10%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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