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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买房"被登记"在前儿媳名下 诉至法院索回
2018-05-02 来源: 】 浏览:次 评论:0

 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婚后,男方父母出资购房,房产证上加上了儿媳的姓名,谁知小两口离婚后,该房屋被房管局登记到前儿媳名下,两位老人将前儿媳诉至法院,要求索回属于自己的房产。近日,合肥市蜀山区法院审理该案,依法判令涉案房产属原告所有,老人补偿前儿媳房屋折价补偿款近15万元。

2014年9月,孙某和老伴钱某自外地打工回到合肥后,考虑到年事已高,就决定用多年积蓄在合肥购买房屋用来居住,由于两人属于无固定收入的农民身份,无法办理银行按揭贷款,遂经过家庭商量,决定用儿媳朱某的名义购买房屋。孙某老两口缴纳了首付款和各项税费后,按月支付按揭款,并一直居住至今。当年12月,朱某与孙某老两口儿子协议离婚,约定该房屋与其无关,但要求孙某不要逾期还款影响其银行信用。之后,孙某要求朱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朱某一直推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朱某名下房屋产权归孙某老两口所有,并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对此,朱某辩称自己所拥有的50%房屋产权是财产赠与所得,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孙某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孙某老两口陈述其借用儿媳的身份证买房,明显不符合国家关于居民身份证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常理。结合社会普遍风俗习惯,该行为应认定为孙某老两口子对朱某的共同赠与,用于维持其子与朱某的混应关系。由于朱某和孙某之子短短几个月即离婚,应视为赠与目的不能实现,但由于孙某未能及时撤销赠与,导致赠与财产的产权已转移,孙某无权任意撤回。故综合考虑,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本案是无权纠纷,同时也涉及家事纠纷,在考虑当事人之间客观存在的关系时,既要符合法律规定,也要考虑当事人的感受,故本案认定为赠与性质,比较符合实际情况。如果仅从经济成本角度来看,该房屋的一切支出都是孙某给付,朱某未承担任何成本,似乎存在不公,但实际上存在机会成本的因素,因当时本地区房价激增,朱某因该房屋的存在丧失了购买房屋的机会,故综合考虑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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