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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一司机深夜肇事后逃逸 现场遗落碎片成唯一证据
2017-10-05 来源: 】 浏览:次 评论:0

10月3日23时39分许,S238线汝州市庙下镇庙下街十字路口附近发生一起车与行人相撞的交通事故,车辆当场逃逸,事故造成两人受伤。汝州交警闻警而动,事故值班民警以最快速度赶往现场。

当天正下着中雨,到达现场后,伤者已被送往医院治疗(其中一人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地点的路面上除了有几片疑似从车体掉落的塑料碎片外,再无其他有价值线索。

汝州一司机深夜肇事后逃逸 现场遗落碎片成唯一证据

中秋节前夜发生肇事逃逸案件,性质严重,影响恶劣。汝州交警及时启动联动侦查机制,大队分管领导及负责人靠前指挥,事故民警、公路巡警中队民警连夜沿途调查,循线追凶,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

随后,通过对案发时间段视频监控里几百辆过往车辆进行分析对比,确定一辆面包车有很大嫌疑。于是,根据模糊不清的车牌号和车型再次进行网上查找,最终确定肇事车辆为一辆红色五菱面包车。根据视频判断,该车沿庙下街十字路口往东逃离。民警立即兵分两路,一路继续对现场散落碎片进行复原对比;另一路对周边电子警察、卡口、视频监控数据进行采集对比。经过专案组民警的连夜查看,最终锁定涉嫌肇事逃逸的车辆为豫D265**号红色面包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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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到肇事嫌疑人、肇事车辆)

民警联系车主之后,车主供述:车已经卖出,没有过户。后办案民警带着车主几经周转(此车辆已转手卖出5次),于10月4日16时许找到肇事逃逸嫌疑人高某某,高某某对其肇事逃逸的行为供认不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相关法规:

交通肇事逃逸,无论是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或是刑事责任都比没有逃逸严重得多。

1、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3、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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